我司驾驶员(A)驾驶汽车与另一名司机(B)驾驶的载有乘客C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C受伤。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,B负事故的主要责任。现C将A及我司及我司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我司承担赔偿责任总计30多万。但未将B列为共同被告,问,我司是否能以我司仅承担次要责任进行抗辩?
我司仅为次要责任,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我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,我司与司机B是按份承担,还是承担连带责任,根据公安机关相关的认定书,我认为应承担按份责任,是否正确,望各位达人予以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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